本报讯(记者 赵青)4月1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提出,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近期出台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先行区”提供保障。
记者获悉,2020年8月,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1个市(州)在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细化举措。实施2年以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有奖举报线索查处了一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存在“奖励范围偏窄、奖励金额较低、奖金发放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部分地方群众参与热情不高。今年,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22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举报要求、条件、途径和有奖举报的等级,与2020年版本相比,呈现出举报要求更加明晰、举报渠道更加多元、奖励标准更加细化等特点,并按照“应奖尽奖、足额发放”原则,把奖励事项划分为六个等级,便于认定和操作。根据被举报事项发现的难易程度和对查处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相应提高奖励标准,最低的奖励500元,最高的可奖励1万元,通过举报避免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地方对于奖励范围具有自由裁量权,奖励幅度可以浮动调整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