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相比于传统零售,电商平台在价格、品种等方面都有很大优势。不过,由于网购商品无法检查实物,以及配送过程中可能出现损坏、漏送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
因此,2013年新修订、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条款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等交易中的“后悔权”,是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的有效途径。然而近年来, 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事件:
表演服使用后被集体退货
今年6月4日,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吐槽称,儿童节过后表演服被大量退货,视频中,该店主称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了,在打开包裹的一瞬间传来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店主表示很无奈。
无独有偶。就在此前不久,山西某高校集体退货的事情也引发争议。该高校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店家把这件事发到社交网站,怒斥学校。5月31日,学校一名老师给网店老板致歉,网店老板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声明,在文末,老板写道:“我选择原谅他们,知错就改还是好孩子。”
近日发生的这两件事情,引起很多网友热议:“‘无理由退货’不应该是‘无底线退货’。”“这种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短期来看只是道德问题,长期来看透支的是大众的信用!”“换位思考一下,以后自己做生意也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是什么感受?做人要厚道!”
成都一位网店老板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反过来,消费者是不是也应该诚实守信?
说法:
“无理由退货”是有条件的
针对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有专家指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不代表“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8条也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完好主要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而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受污、受损。
有律师因此指出,在上述两起事件中,那些吊牌被剪去,沾染了汗臭、口红印的演出服应当视为“不完好”,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当然,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另当别论。
反思:
亟待完善“无理由退货”规则
有识之士呼吁,“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某些消费者却利用这一规则占商家便宜,可见,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以保障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有媒体发表评论说:“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推行,是对社会诚信的考验,诚信公平互利的契约精神需要大家共同遵守。如果消费者的诚信不足,导致商家的诚信代价太大,那么,有可能使商家逐渐缩小“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边界,甚至将“无理由退货”制度搁浅,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群体的整体权益。
2022年,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531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9.4%的受访者感觉在网购退货上存在流程繁琐的问题。54.5%的受访者觉得退货存在需要自行承担运费或运费高的情况。其他在退货上的困难还有:客服态度差(52.8%),处理退货申请不及时(49.8%)等。
有声音认为,出现这样的局面不难理解,如果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以滥用“后悔权”占商家的便宜,令其遭受财产和声誉损失,那么,商家在退货上自然就会打折扣。
业内外人士纷纷建议:“无理由退货”制度要兼顾双方利益。电商平台应制定更规范有效的售后条例,建立更健全的交易秩序,除了完善退货制度,使退货程序更加便捷,还可对恶意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他人利益者,采取取消优惠待遇、纳入“不受欢迎名单”等措施进行规制。相关部门应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概念和实操边界,细化“恶意退货”条款。
只有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电商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