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劳动碰瓷” 需亮出法治之剑
陈文华

 

    据报道,深圳一员工刘某入职两天,称被用人单位解雇,辞退理由竟是“吃员工餐饭量大”。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法院调查发现,2017年至今,刘某在深圳法院涉及10余宗劳动纠纷案件,案涉多个用人单位,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仅2019年就涉案7宗。从其涉及的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分析,多数是以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刘某通过“劳动碰瓷”的方式请求赔偿金,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劳动碰瓷”是指员工故意制造事故或者伪造证据,以获取工伤赔偿或其他赔偿的行为。这种行为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增加社会成本,浪费社会资源;“劳动碰瓷”可能会对正当劳动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甚至让他们失去工作机会和收入来源,伤害正当劳动者;企业为了应对“劳动碰瓷”,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处理诉讼、调查等事务,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此外“劳动碰瓷”还会破坏社会公信力,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平。为了遏制“劳动碰瓷”现象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劳动碰瓷”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和考核评估机制,约束员工的行为,对违纪违法的员工及时处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另一方面保留相关证据。如员工违反工作纪律、故意制造失误等,应及时记录,并告知员工,以备将来处理;此外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员工,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防止其侥幸逃避法律制裁。如出现劳动争议,应优先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若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

    最后,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秩序,建立诚信用工的文明社会。同时,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劳动碰瓷”的查处力度,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B3版(2023年06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