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伤自残威胁对方”构成家暴的普法意义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进行威胁,使妻子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

    编辑点评: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认知中,家庭暴力往往只是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并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损伤。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定义将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也归于家庭暴力。而如今明确自伤自残威胁对方属于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家庭暴力是隐藏在家庭中的“毒药”,既侵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又给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应是全社会的行动。社区、妇联、警方、法院等各方力量也要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法律保护。

 

当前:A1版(2023年11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