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晋文)11月30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用地方立法形式对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广,聚焦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着眼于资源化利用,提出了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总体要求,对减量化和资源化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及有关部门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多途径回收方式等作出规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促进全省城乡垃圾管理水平提升。
《条例》包括总则、生活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部分,包括立法范围和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科技支撑、环卫工人保障、公众义务等内容。生活垃圾管理部分,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制定分类示范小区和示范社区建设计划。建筑垃圾管理部分,对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监督管理部分,规定考核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应急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等环节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