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是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家住西安的李女士近日向媒体反映,家里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还有其他多位消费者也向媒体反映,在线下消费时,经常被动充当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间的“引流道具”,甚至是“气氛组”“工具人”。
编辑点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由此而言,商家要想拍摄顾客的消费场景,应先征求对方同意。不告而拍并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以及不告而播,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易造成面部特征、身体特征及行踪等个人信息泄露。
商家以拍摄短视频或直播手段,利用顾客的消费场景,意在宣传推广,但消费者不该是商家的“引流道具”,没有义务为商家烘托“生意兴隆”气氛。任何宣传推广行为都应依法进行,比如采集顾客的消费画面,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进行营销推广,不仅可能引不来流量、聚不来人气,还会损害商家的形象和声誉,令消费者反感。消费者若发现商家已构成侵权则应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