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范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行为

 

    本报讯(徐颖)为给未成年人构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远离违法违规广告困扰,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相关提醒,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和广告从业者规范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行为。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强调,经营主体和广告从业者发布儿童化妆品广告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例如出现“湿痒护理、告别湿疹”等宣称能够治疗湿疹的医疗内容;不得含有“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使人误解可食用的有关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不得对超出儿童化妆品功效的内容进行宣传,例如“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防脱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不得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经营主体和广告从业者发布涉及治疗儿童青少年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广告时,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发布涉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时,应取得“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时,不得使用“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等表述以及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视频等;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当前:A1版(2024年06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