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黑名单” 呵护文明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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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治日报》6月17日报道,6月9日,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发布不文明行为通报称,主播朱某某因长期利用民宿阳台等处对该中心神树坪基地非展区进行直播,被终身禁止进入该中心各基地参观。而在不久前,5月3日,游客孙某某、张某、杨某因在该中心神树坪基地发生肢体冲突等行为,严重扰乱园区秩序,同样被终身禁止进入该中心各基地参观。

    该报记者梳理发现,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多个景区都有将具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即“旅游黑名单”)甚至“终身禁入”的情形。受访专家认为,景区将旅游违规者列入“黑名单”,或者对旅游严重违规者作出“终身禁入”或“永久禁入”的决定,是推进诚信旅游、文明旅游和保护名胜古迹等景区景点公物的重要手段和路径选择。但对游客实行“终身禁入”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严格限制,依法谨慎使用。

    对此,本期观点刊发三篇评论文章予以讨论。

 

    实施“游客黑名单”要遵循法治思维
    ◎ 付彪

    为惩戒游客不文明行为,2016年实施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9种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这被业内称之为“游客黑名单”。根据《暂行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将具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应该说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手段,能够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为减少旅游业中的不文明行为或不良事件,发挥了正向约束作用。然而,与每年网络上曝光的“任性”游客数量相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不多,反而是各地一些景区公布了不少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此,有不少人提出疑惑:景区在记录旅游不文明行为时,能否对游客进行像“终身禁入”这样严厉的惩戒?

    从法治角度来说,根据《暂行办法》,景区发现、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应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并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后,才能列入“游客黑名单”。这意味着,景区单方面恐怕不宜将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毕竟其并不具备政府职能,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以景区名义将“任性”游客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应归于合同行为,属于民事主体履行合同的解除、终止的行为。

    “游客黑名单”制度具有记录、公示、惩戒等功能,特别是社会公示是其发挥信用约束力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警示更多人,但也容易侵犯游客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正因此,现实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游客黑名单”往往不多。而景区基于其管理权和相关征信规则实施的“游客黑名单”,特别是其作出的“终身禁入”“永久禁入”等决定,与一般暂时性限制不同,因具有侵权的可能,无疑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才行。

    2020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时表示,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都要有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而不能仅仅以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就作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决定。据此,实施“游客黑名单”,也必须首先考虑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在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不以法治思维来实施“游客黑名单”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格限制。针对一些景区自行主导设置“游客黑名单”或者实施“终身禁入”的情形,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谁有权作出、列入范围、列入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界定,真正实现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进一步提高旅游文明水平。

 

    对“游客黑名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 龙敏飞

    文明旅游一直都是社会各方的呼吁,也是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遗憾的是,总有人的一些旅游行为是不文明的。比如,2022年5月,游客郑某进入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后,擅自打开温室窗户,盗挖价值12800元的珍稀植物;再比如,今年4月,6名游客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参观时,向大熊猫身上吐矿泉水,向大熊猫室外活动场内投掷物品……这些游客因为自己的不文明行为,毫无意外地被列入景区“黑名单”。

    对各景区来说,无论是公共资源的保护,还是文明旅游氛围的营造,都离不开游客的积极配合。游客人数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任由他们“自由发挥”,的确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的负面影响。景区及时推出自己的“黑名单”,则具备一定的倒逼效应,不仅有利于保护景区名胜古迹、自然生态等的“安全”,更是对良好旅游氛围的呵护,其积极价值与正向价值不言而喻。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行为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其中提到的“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意味着景区所制定的旅游场所规定应当得到遵循,否则将构成旅游不文明行为。对景区来说,将违反自身相关规定的游客纳入“黑名单”,具有必要性。

    不过,《暂行办法》还规定,“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这意味着,所谓的“黑名单”,跟个人的征信系统有些类似,不是长期的,而是可以“消除”的。这样做的目的很简单,那就是,“黑名单”制度的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治病救人”,那么,给“黑名单”设置必要的时间期限才更加科学。现在的问题是,如今一些景区对列入“黑名单”者动辄是“终身禁入”,这不符合“动态管理”的要求。“终身禁入”是非常严厉的处罚,需要更加科学的考量,更需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才显得更有价值与意义,也才更加令人信服。有网友因此建议,如果当事游客在几年内没有发生不文明旅游行为,或通过参加景区的文明劝导志愿活动,将功抵过,可考虑恢复其参观某个景区的权利。

    一言以蔽之,游客“黑名单”可以有,但“终身禁入”需谨慎。“黑名单”的功效是为了“治病救人”,而非彻底剥夺一个人进入某个景区的权利,这背后的边界要分清楚、底线要呵护好,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出更加健康的旅游环境。

 

    对不文明游客不妨暂时联动“拉黑”
    ◎ 何勇

    其实,自从《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景区将具有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宣布禁其进入参观游玩,已经成为景区的通用管理方法。

    从这几年“游客黑名单”制度实施情况来看,不少有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游客被景区“拉黑”,但不论是被景区予以1至5年的“暂时禁入”,还是实施“终身禁入”“永久禁入”,一些不文明旅游行为仍不少见。这实际上凸显出“游客黑名单”制度的威慑力并没有那么强大。究其根本原因,现行的“游客黑名单”制度存在天然缺陷,停留在景区单打独斗的局面,没有形成全国景区联动“拉黑”。

    众所周知,国内旅游具有明显的“一次性消费”特征,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大多数旅游景区的游客重游率很低,有些景区只有1%左右。在这样的行业现实下,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游客,可能根本就没有重游的想法,所以不论是对他们予以“暂时禁入”处罚,还是处以“终身禁入”“永久禁入”处罚,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威慑不到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因为即便没有被某个景区“拉黑”,他们也不会再来。

    要让“游客黑名单”更具威慑力,遏制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关键不在于是处以“暂时禁入”的处罚,还是处以“终身禁入”“永久禁入”的处罚,而是要将“游客黑名单”的处罚,由单个景区“拉黑”上升为全国景区“拉黑”,至少在某个区域“拉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游客黑名单”制度长出“利齿”。

    当然,也要防范景区滥用“游客黑名单”制度,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景区“拉黑”游客必须坚持规范化、合法化原则。一方面,游客的哪些不文明旅游行为可以被纳入“黑名单”,是“暂时禁入”还是“终身禁入”“永久禁入”,以及游客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可从“黑名单”之中脱身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全国景区联动“拉黑”不文明游客,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充分保障游客的知情权,由文旅主管部门一锤定音,而不是由景区一纸官宣。

 

当前:3版(2024年06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