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7月施行

 

    本报讯(盛嘉敏)近日,从河北省廊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44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政府职责、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与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体现了全面性和实用性,明确了立法目的、治理范围、保障与监管措施,涵盖了垃圾、生活污水、厕所与粪污、村容村貌等重点治理任务,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针对廊坊市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予以规范,不仅明确处罚措施,更注重加强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对村民的引导,便于各级政府和村民接受执行。《条例》明确禁止“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转移、填埋”,以及“将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处置”等行为。

 

当前:B1版(2024年07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