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用的油罐车不该一路“绿灯”

 

    近日,《新京报》报道了“运输罐车卸完煤制油后未清洗直接装运食用油事件”,一些油罐车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运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引发舆论哗然。中储粮下属天津分公司居然是涉事主角之一。7月6日,中储粮集团公开回应称,要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

    编辑点评:在相关报道中,有油罐车司机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这样的秘密让人后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油罐车混用,很可能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由此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威胁,肯定不容小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该法同时提出,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2014年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亦有“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等要求。这些法律规定和运输规范,应成为相关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硬杠杠”。

    中储粮的回应是对舆论关切的积极响应,展现出企业自我检视的态度,希望涉事企业真正查实问题、严肃检讨、严厉问责,并彻底整改,以赢得公众信任。更期待监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全面梳理食用油运输行业存在的漏洞、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严密的制度保障和联合治理机制,从立法与监管上,守护好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当前:A1版(2024年07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