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遏制景区不合理外移游客接待中心等行为

 

    本报讯(杜江茜)为规范景区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四川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明确政府制定旅游景区价格范围”“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强化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景区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非利用公共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景区内游乐设施、讲解服务等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在“强化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督促景区在显著位置标识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预计需要的时间,便于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交通服务价格,有效遏制景区不合理外移游客接待中心、配套停车场,增加游客配套交通费用负担等行为。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要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过高利润。
    在“切实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等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合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景区运营管理单位与景区内超市、商铺等经营者应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综合考虑经营成本、游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景区内满足游客基本饮水、用餐等需求的商品价格。景区应综合考虑地形特点、游览场所分布,按照安全性、经济性和便利性原则,合理设置停车场位置、配置交通工具。

当前:2版(2024年07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