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秘境”“野奢”等旅游产品广受欢迎,吸引了不少游客前往户外探险。殊不知,深坑、野山、秘洞等户外探险,对于普通人而言存在着诸多未知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天坑秘境探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游客、领队、旅行社皆需为各自的失责“买单”。
户外探险以神秘性、刺激性,带给游客更新鲜、更具个性化的旅游体验。但户外探险的另一面是危险,其线路越是人迹罕至、越神秘,其危险系数就越高。如果相关各方在线路开拓、经营管理、辅助服务、消费选择等环节,存在盲目、随意、侥幸等心理以及责任疏忽,户外探险的危险性就会被进一步放大。
法律并未禁止户外探险,只要探险者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景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因安全和生态保护等原因禁止擅自进入、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户外探险可以开展。只是,旅游经营者或户外探险组织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在户外探险线路规划、安全设备和措施保障、安全教育管理、风险提示等方面积极履行自身责任,游客也要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安全评估,谨慎参与户外探险,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管理要求操作。如果因某些环节的安全责任未落地、不到位而出现游客伤亡等事故,在法律面前,该由谁承担多少责任就由谁承担多少责任,相关主体再推脱也推脱不掉。
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某旅行社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涉案户外探险项目信息,游客赵先生也在该旅行社的微信公众号报名参与秘境探险活动,某旅行社与赵先生存在事实上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对赵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是某旅行社户外探险的合作领队,并直接负责涉案探险项目,属于该项目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对赵先生等游客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某旅行社和领队张女士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均存在明显的疏忽,理当对赵先生在户外探险中急速坠落坑底摔伤致残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而赵先生在探险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操作失误等问题,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赵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和领队张女士各承担40%的责任,对应了各方的过错程度,符合事实,公平合理,给户外探险活动敲响了安全警钟。
秘境探险等户外探险不能沦为“脱责赴险”,相关各方应在事前和事中算好责任账,拴牢“安全责任绳”,才能有效提升户外探险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