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市出台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

 

    本报讯(蔡雨萌 王颖 朱斌斌)日前,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管理等。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充电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禁止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当前:B1版(2024年10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