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进一步规范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对各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在培训场所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师资条件方面,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具体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确)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运营条件方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及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收费的监测。鼓励培训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中国教育报》 曹曦)

 

当前:1版(2024年11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