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改善对策
◎ 郑承华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重要环节,既能从程序上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和辩护权,又能在实体上为法庭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裁判等提供支持。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问题普遍存在。据公开数据,全国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证人出庭率不到5%,造成法庭上法定认证、质证程序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效能,进而影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分析背后原因,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证人权利时,仅对“合格性”进行辨析,即对哪些证人合格、哪些证人不合格做出规定,而未明文涉及“证人不出庭”现象。这造成证人不出庭时,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去督促和强制要求,如刑事诉讼法只是从原则上规定证人具有作证义务,进而反推如果证人作伪证、隐匿证据等会受法律追究。新修订刑法对“伪证罪”进行了完善,可仍然存在适用范围有限、主观故意认定困难、情节严重性标准不明确等不足,导致操作性大打折扣。这一现象会造成证人义务与制裁间的失衡,一方面,法官和控辩双方只能被动接受“证人不出庭”,出现“庭审走过场”现象,无形中损害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出庭作证制裁规则,使得证人对证人义务置若罔闻,出不出庭全凭个人意愿,影响了刑诉法的实施效果。二是司法不合理。在我国现行法官业绩考核机制中,“审判效率”置于重要位置,而在其之下“审理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成为重要的评价标准。这会让法官有意无意加快审案速度,同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出现当庭证言与庭前陈述不一致情况,严重阻碍审案办案进程,降低“审判效率”。因此,一些法官会倾向宣读证人证言,而不愿意选择证人出庭作证。从公诉人角度分析,一些公诉人在立法缺陷和传统习惯影响下,会将更多精力放在获取证人庭前书面证言上,而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造成证人在法庭现场接受多方询问时可能会因紧张等原因出现证言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公诉人公诉计划被打乱。三是证人方面原因。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距离具备法律至上理念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民众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便是案情的知情者,也不愿吐露证言证词,更遑论到法庭当庭作证。实际上,证人面临着较大的精神压力,且作证过程并不是“一路坦途”,通常会持续较长时间,进而影响证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其带来经济损失。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执行不到位,成为阻碍证人作证的一大因素。例如,有的人会以经济损失太大为由拒绝当证人。除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外,证人还可能面临打击报复的风险,尤其是出庭作证“抛头露面”,会提升风险指数,导致证人不敢冒险而为。

    想要改善当前现状和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从立法层面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要强调证人“作证义务”,还要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以“制裁”之力驱动证人履行义务。从法官层面分析,刑事诉讼法中应弱化书面证言效力,提升证人当庭证词效力,进而让法官更加重视证人出庭,而不是拿到证言便“万事大吉”。从证人层面分析,刑事诉讼法要强调“作证义务”,通过“制裁”规定实施督促,同时也要考虑证人诉求和实际情况,确保其正当权利得到保护。例如进一步完善证人补偿制度,当证人在作证期间遭受经济损失,则可以通过该制度获得补偿;也要进一步完善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给予证人更多安全感,可更放心地出庭作证。二是从司法层面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司法机关要立法规定,不履行“作证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处罚,并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对于立法上保护证人权利的规定,司法机关也要贯彻落实。例如,要建立证人保护体系,全方位覆盖作证过程,当发现对证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现象时,需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让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惩罚,同时也可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塑造“关怀证人”“保护证人”的良好氛围。在证人保护体系中,除惩戒举措外,还要完善证人信息保密体系,杜绝因证人信息泄露而遭到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现象,严肃追责泄露行为。司法人员工作方式也要改变和优化,摒弃“冷冰冰”态度,以温良言语开展证人思想工作,使其更有勇气出庭作证。三是做好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提升广大民众法治意识。国家要构建多种教育和宣传渠道,让民众对法治内涵、意义等形成深入理解,并充分知晓自身在法治领域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具体到出庭作证方面,要引导民众认识到出庭作证是畅通司法进程、还社会天朗气清的重要之举,在思想道德层面消除贱讼鄙讼心理,引导其更积极主动地出庭作证。法治教育应从娃娃抓起。例如,中小学阶段要积极引入法治课程,引导孩子树立法治意识,为培养优秀下一代打下基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改变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相关改善举措需要贯彻落实以发挥效能,同时也要基于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为获得更高的改善成果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武汉工商学院副教授)

 

当前:B2版(2025年04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