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量“失物招领费”无损拾金不昧美德
张玉胜
近日,一则认领失物缴10元的新闻引发关注。“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苹果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 四川传媒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对记者解释称,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4月9日《昆山日报》)
有偿领取失物遭受女生质疑,缘于其对德行善举自当“不图名、不图利、不求回报”的固有认知。但校方借此鼓励“拾金不昧”良好风气的做法却不无道理。救赎传统美德、弘扬乐善好施,不能仅靠空洞的说教或舆论的引领,还需科学合理的物质性奖励,这既契合相关的法规制度条款,不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更体现出有情有义和知恩图报的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失物招领费”,这个可以有。
收取10元“失物招领费”,并非保卫处人员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对拾金不昧者的象征性奖励。据了解,该校这种奖励制度和标准已实行10年之久,只是从2014年4月起,才将奖励金由学校全额买单改为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而这种让失主支付招领费的做法,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12条明确要求:“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应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由此解读,四川传媒学院设置的5元、10元、20元三档“失物招领费”,可以被视为对失主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标准量化。透过许多网友对校方这一做法的肯定态度,人们不难窥测其所具有的“一石两鸟”传导功效:收取小额认领费不仅是对拾金不昧者的精神鼓励,还可通过让失主付费买单,警示其吸取教训。而这里所蕴含的“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思维逻辑,更是不言而喻:我们既呼唤涌现更多拾金不昧的好人,更期待社会少些漫不经心、丢东忘西的“马大哈”。
由有偿领取失物,笔者联想到曾有一位老者对每一个为自己乘车主动让座者给予的2元红包奖励;而透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历经3年多“征求意见”仍被保留的“拾金不昧奖10%”条款,更彰显其奖励和弘扬这一传统美德的力度与诚意。他们异曲同工的核心意涵就是要感恩戴德、让好人好报,而拥有知恩图报的社会环境,才是对弘扬德行善举的莫大鼓舞。多些“我感恩”的情义之心,少些“你应该”的冷漠之意,拾金不昧才会行之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