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
戴木才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需要从基本内容、理论诠释、宣传教育、语言形式等方面系统推进,更需要从法理支撑、制度设计、实践转化等方面逐步确立。寻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
当今时代,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要转化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文化,一个根本途径就是法治化。这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不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而是要在科学揭示、正确认识其内在生成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政策设计将其固化下来,所以,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真正体现到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之中,依赖于国家法律和制度的长期灌输、强化和引导,持之以恒地推进,做到日积月累,久久为功,才能逐步进入人们的思想和意识深处,形成人们自觉的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价值尺度和价值原则。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制度设计
核心价值观只有真正体现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之中,才会引导人们逐渐形成对核心价值观的信念,对制度的忠诚;如果制度与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就会导致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质疑,甚至对制度的否定。因此,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始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真正做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体现到国家的制度设计之中,体现到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之中。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设计,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行政体制、人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婚姻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都要做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相符合。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制度设计和公共政策,都要下大力气修改,或逐步取缔;新制度新政策的制定,要经过广泛讨论、充分论证,做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予以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扎根于现实生活,并通过制度固化下来,循序渐进,才会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所信服,逐渐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内在信念和自觉行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各领域
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确立以后,只有将它社会化、大众化、日常化,转化为人们的工作价值观、日常价值观和生活实践,才能逐步成为人们共同遵循和维护的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价值尺度和价值原则。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具体化为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价值体系,并实现制度化、具体化,才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渗透到社会生活各领域,成为国家的主流文化。如果核心价值观始终停留在观念层面,停留在一般性的、抽象性的原则层面上,它就不可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流价值观,更不可能转化为人们身体力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
而要在全社会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把它同实际工作和实际生活融为一体、相互促进。这就必然要求我们根据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人群、各个地域、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价值观;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领域。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转化为机关准则、企业规章、社区公约、乡规民约和学生守则等,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要以群众性实践活动和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为载体,引导人人参与、人人体验,逐步实现人人知晓、逐步认同、形成信仰。这些是更加具体、更加细致的工作,是真正落细、落小、落实的工作,需要在深化、细化、可操作化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实践。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一个“融”字。这个“融”,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国家制度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内在“默契”关系,体现出自律与他律、内在与外在、观念与行为的统一。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才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指引作用,充分调动人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参与精神。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