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有良法还需善治
禄永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就要把清理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作为重中之重。问题食品为何屡禁不止?因为以往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曝光后,往往只是对相关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而没有其它严厉的惩罚措施,这就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依照相关规定,除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外,还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在一些地方日常抽查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有的企业还通过不正当的方式逃避抽检。从而导致问题食品轻松潜入市场,祸害消费者。
       当下,问题食品的流通渠道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不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犯罪编织了严密的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所以,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良法之外还需善治。其一,监管执法必须前移到位,不能总是接到投诉后被动检查,试想,被动检查尚能查出如此多的问题,那是不是可以推断还有不少的问题食品仍藏匿于市场之中呢?其二,食品安全执法应该贯穿于生活常态,不能仅限于“一项活动”“一项安排”,只有形成执法“连环战”,才能对问题食品生产、销售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只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勠力同心,从源头上扫除滋生食品安全犯罪的土壤环境才不会成为一件难事。
当前:B3(2017年05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