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金”是一堂法制教育课
周志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保健酒当普通食品销售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卖家赔付买家十倍价款赔偿金的判决。(3月8日新华社)
        据报道,消费者赵某在网络平台上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买某酒业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金樱子酒312瓶,共计4000余元。赵某饮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后了解到配料中的金樱子属于中药材,不能随意添加进普通食品中。于是,赵某以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卖家即某酒业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2015年版的《中国药典》说明,金樱子属于中药材。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也早已明确,“金樱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但这家酒业公司将金樱子作为制作原料,又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并宣传为“保健”酒,可又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卖家退还赵某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判决之后,卖家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卖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判决有理有据,依法、公正,彰显了法律的尊严,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将“保健酒当普通食品销售”的违规违法行为。
        “卖家赔付买家十倍价款赔偿金”,无疑是一堂法制教育课。对生产、销售企业而言,必须有法必依,诚实经营,不能心存侥幸,利欲熏心,钻“空子”、打“擦边球”,更不能作虚假宣传,糊弄和欺骗消费者,要走正道。对消费者来说,在选购商品时要擦亮双眼,尤其是“网购”,不能被各种“包装”所迷惑,更不能被虚假宣传所误导;同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净化市场,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据人民网)
当前:A4(2018年03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