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国外如何保护古建筑

        古老建筑承载了人类的历史与文明。
        过度的商业化,不仅减弱了历史氛围,而且增加了各种隐患。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保护与开放中让古建筑焕发新活力?

        法国 保护面广,国家财政负担不轻

        1913年,法国《历史古迹法》得以通过实施。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迄今有效,奠定了法国古建保护的法律基础。面对城市现代化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开发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法国1962年开始将文化遗产的概念扩大到老城区,把有价值的地段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管理。对区内建筑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等必须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咨询、评估和同意,符合规划要求的修缮,国家给予资助,并享受税赋减免优惠。
        目前,法国大约有4万处历史古迹受到保护。其中约一半为私有财产,它们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如果是被列为建筑保护单位的建筑,其修缮费的50%由国家提供;如果是在建筑遗产清查单上注册备案的建筑,其修缮费的15%由国家提供。法国每年平均用于历史古迹修缮的预算达3.05亿欧元。

        波兰 珍爱文物,宪法中有专门条款

        二战末期,波兰首都华沙85%以上的建筑被毁,老城内一片焦土,古建筑荡然无存。战后,波兰人决定按照战前测绘并完整保存下来的建筑资料,重建华沙老城,同时兴建新城。
        此后10年,波兰人用举世闻名的“华沙速度”,重建和修复了老城内900多座古建筑。昔日的宫殿、城堡和教堂重现巍峨,老城内的街道也都保留着中世纪的完美风貌。与此同时,华沙将新城区的建设规划在远离古城的地区,避免了新城建筑对古城的轮廓产生影响。华沙古城最终作为重建奇迹,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
        波兰宪法中有两项条款涉及文物保护的内容,把保护文物放在与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同一个条款中,远远排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条款之前。除政府文化和民族遗产部外,另设省县(市)文物保护局独立执法,城市规划和新建建筑只要涉及古建或文物,首先要通过文物保护局的审批,该机构拥有一票否决的绝对权力。此外,波兰各级文物保护机构管理权限范围很大,根据法律,目前波兰国土面积约30%属文物保护范围。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波兰的古城古建和文物保护工作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波兰文物保护机构不断将高科技运用到文物保护的日常工作中。

        日本 对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在日本各地,存在着大批号称“小京都”或“小江户”的古城。置身其中,仿佛时空错乱,让人多了一份思古的幽情。  
        为了维护这些景观,日本立法将传统建筑群和文化景观都归属为文化遗产。这些法律制定的契机是古都镰仓开展的居住环境保护运动,目的是为将奈良市、京都市等古都以及镰仓市等市町村的历史性景观留传给下一代,以期增加对国土的热爱,并有助于文化的发展。在“历史性风土保存地区”,新建建筑物、改建或增建、建造宅基地、开垦土地、采伐树木、采集土石都需要向府县知事或者市长提出申请。历史性风土保存地区中的核心地区被划为“历史性风土特别保存地区”,建筑物改变颜色、打室外广告等,都要提交申请。
        此外,日本各地的地方政府还通过了各种保护历史性景观的特别条例。相关法律的严密规定可以避免文化景观的过度商业化,保留历史气息,自然也大幅减少了火灾隐患。

        西班牙 探索古建筑保护在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欧洲历史最为悠久的文化大国之一。为保护历史建筑,西班牙在立法、行政、公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都进行了努力,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
        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还另辟蹊径,探索古建筑保护在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出了皇家驿站的发展模式。从1928年成立第一家酒店以来,皇家驿站酒店的数量目前已经达到了94家。
        此外,从成立到现在,皇家驿站作为国有资产的基本属性从未改变,即使是目前负责酒店经营的皇家驿站旅游集团,也是百分之百国有控股。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当前:B4(2018年03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