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
清理“辣眼”店名 还需监管多“长眼”
贾梦宇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招徕顾客,绞尽脑汁在店名店招上做文章:有的滥用谐音字、肆意篡改成语,更有甚者为突出个性,以低俗暴力作噱头,这些“奇葩”店名店招,让人直呼“辣眼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和文字。从法律角度说,商家使用“奇葩”店名店招,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既然我国法律早就有禁止性规定,那“奇葩”店名店招为何还会屡屡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登记注册线上审核系统存在短板甚至漏洞。比如,如果企业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霸王”二字,系统会提示“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但单独使用“霸”字,则能通过系统的审核;“榴芒”“饭醉”等谐音也能够通过系统的审核。此外,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进行登记,这就给一些想在店名上动歪脑筋的商家留下了打擦边球的操作空间。

    店名店招,体现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规范店名店招,是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应有之义。然而,“辣眼”店名屡屡出现的事实却告诉人们,在这方面,相应的法规、手段等还不够精细。清理“辣眼”店名,还需监管多“长眼”——既要睁大监督之眼,对“辣眼”店名进行全面整治,又要主动自我审视,不断完善、细化相关法规和举措。如此,才能让店名店招真正成为一道“养眼”的风景。

    (据《河北日报》)

当前:B4(2019年06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