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不能忽视教育本质
汪代华

    近来,教育惩戒权再次受到了广泛讨论。多年来,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发展和普及,快乐教育深入人心,人们对于教育惩戒措施的看法也产生了较大分歧。虽然合理的惩戒符合教育规律,但不科学、不规范的惩戒又确实存在诸多不可控的风险和隐患。

    教育惩戒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老师更好地进行教学管理和育人,但教育惩戒权绝不能沦为变相体罚权。惩戒与体罚是两个不同概念,惩戒本质上仍是一种教育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它强调了育人的功能;而体罚是以故意施加的身体或心理上的压力来迫使学生服软,自然易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也易引发逆反,加剧师生对立。

    正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曾表示的,虽然提出惩戒权是针对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应该说,体罚或变相体罚触及了法律红线,这点也是毋庸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明确要求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既违背职业道德,更触犯法律法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正确看待教育惩戒权,赋予教师的合理管教学生的“底气”。首先,应明确惩戒的范围和尺度,让教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进行衡量、判断。其次,有了教育惩戒权的老师,心中更要有尺度,不可滥用惩戒措施。当然,具体的情况还需具体判断,比如惩戒的初衷是不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是不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是不是在理性状态下实施的,是不是合乎现代教育规律,甚至存不存在公报私仇等“反教育”因素等等。

    总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忘记惩戒的目的始终是教育。同时,全社会应更加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高教师群体的综合素质和个人修养,培养更多更高水平的“灵魂工程师”。

当前:8版(2019年11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