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 邰思聪)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条例》明确为街道下放权力,制定赋权清单,保障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建立健全考评和激励制度等。
作为城市行政肌体的“细胞”,街道在基层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联结四方的枢纽位置,街道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着城市面貌与广大市民的获得感。《条例》将为街道赋权、明责、增能,保障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
为街道“赋权”。《条例》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行使“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7项职权,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指出,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并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及时回应、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
为街道“明责”。长期以来,街道承担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任务,长期超负荷运转。此次《条例》中建立了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考核和激励制度,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平均水平。同时,北京市也将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照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建立健全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