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媛媛)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奖励要公开且有奖金优待和奖励促进,包括拟规定见义勇为所得奖金或者奖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优待方面,拟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因见义勇为获得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企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以另行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慰问、帮扶。
在医疗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不同情形之下医疗费用承担主体以及责任范围。同时,依据广西地方特色,明确了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障方式,并且规定由专门见义勇为经费进行兜底保障。
此外,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家属规定了特殊的权益待遇保障。在生活救助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对于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且有供养意愿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在受教育优待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公办幼儿园与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接受公办高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就读期间学校应免收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