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臧灵)8月14日,云南省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及《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并对两个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及其内容进行了说明。

    此次颁布的《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普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由市文明办牵头、市司法局配合组织起草,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和6月29日,由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并批准了《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分五章,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八条。《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普洱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普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其颁布实施,将通过法治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以及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促进公民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全方位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当前:B1(2020年08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