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治走向成熟的重大进步,也是社会治理进步的具体表现。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相关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执法队伍还不够稳定、业务能力还有待提升、部门间协调配合力度还有待加强,导致社区矫正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经正式施行,相关责任主体也已明确。但据反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机制,如矫正工作中的交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沟通配合机制、教育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激励机制等,还需进一步进行细化。执行社区矫正的过程实际上是“公检法司”多部门配合的过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负责事项作了明确,但据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反馈,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每个工作步骤中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职责、落实具体行动的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等,需进一步增强部门间配合力度和工作衔接上的紧密度。
人才队伍不够稳定。据了解,目前多数司法所工作任务重,往往一个司法工作人员要承担着法律援助、民事纠纷调解、综合治理等繁杂工作,无法投入太多精力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时候不能及时实施制止、惩戒等强制性举措,导致社区矫正的司法功能被削弱。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相对较大,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较低,导致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日常监管和教育服务开展较难。
监督管理能力较弱。笔者走访得知,目前社区矫正存在工作人员少而矫正对象相对较多的情况,个别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未能完全实现矫正工作台账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未能有效地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管、考核、评估。据了解,目前在社区矫正中存在信息共享不畅、部门联动不够等现象,从而在对矫正对象实施交付、监管、教育等工作的过程中,配合衔接不密切,易造成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管理环节增加,反而造成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现象。
硬件设施有待提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承担,财物等由乡镇(街道)划拨,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反映,因没有专门的用车保障,导致外出对矫正对象开展审前调查评估、日常走访、督导检查、违规查找和教育服务等工作时,难以做到迅速高效。硬件设施方面,据了解,目前部分乡镇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存在局限,没有专门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传教育、法治培训、综合服务的场所,或社区矫正场所被多功能使用,如个别社区将专门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场所作为会议室、图书室和档案室等。
宣传教育不够到位。一方面,对矫正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形式化现象。据了解,因个别社区的矫正对象人数多且居住范围广,而司法工作人员相对又少,相应的法治教育宣传制度没有完全形成,未能对矫正对象实施精细化的教育管理,导致矫正对象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偏差大、配合度低。另一方面,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足、配合不力。个别地方还未及时、完整地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导致属地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参与度和配合度不高,加大了矫正工作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积极针对需要改进的问题,不断完善实施细则、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监管能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持续高效发展。
健全机制完善细则,细化步骤落实责任。一是尽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对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的评估认定标准,部门之间对矫正对象实施工作交接、信息共享、沟通配合的相关机制,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教育服务机制等规章制度。二是对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和日常管理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认真细化矫正工作中各步骤实施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明确每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和责任要求,强化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及时公布相关责任人的联系方式、工作进度等信息,防止因拖延、迟缓等原因导致衔接工作出现“空白期”,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情况。
明确待遇强化激励,确保人才队伍稳定。一是明确权利义务。建议通过合理合规的渠道增加岗位编制,吸纳愿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才,进一步明确政治待遇和职能职责,完善奖惩机制,把工资福利与学历、专业等级、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挂钩,使其获得同岗位和职级相当的薪酬待遇,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矫正人才队伍的稳定。二是强化激励引领。建议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投入,采取政策激励、税收奖补等举措,吸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配合参与,增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人员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提升能力优化管理,健全共享联动机制。一是着力提升能力。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更高的业务能力,将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有机结合,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得以不断更新知识,有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二是优化管理体制。建议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小组,负责本区域社区矫正,在各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以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志愿者、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来充实社区矫正管理力量,通过建立统一的测评标准来强化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确保每项工作都能责任到人、每个流程都不脱节、每项实施内容都能高质量开展。三是强化共享联动。建立社区矫正网络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上将矫正对象从法院宣判到解除矫正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填写、上传、报备,形成一套针对矫正对象的完整监管体系,以利于公检法司各部门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格局。组织专业监督考核队伍来强化监管和督导,明确其对公检法司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管理权限以及考核标准,促使各部门职责落实到位。
加大投入配齐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求。一是加大投入,按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工作需求添置设备设施,建议划拨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保障日常工作快捷高效运行。尤其要通过配齐配强安全防护设备来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彻底消除他们的顾虑。二是增加政府预算,加强基层司法矫正的阵地建设,加强矫正场所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增强司法矫正的法律权威和公信力。
强化教育着力宣传,提高认知度参与度。为夯实教育成果,建议把对矫正对象的法治教育、警示教育以及日常教育等作为矫正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一方面要建立相关教育制度,制定好学习内容,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教育,组织专业人才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中教育,尤其要按要求组织矫正对象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建立学习成果考核评估制度,着力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时间、学习态度、学习效果以及思想动态等进行量化考核,对不达标者依法进行诫勉谈话,告知后果,对屡教不改者可依法申请酌情延长矫正时间,通过规范教育管理夯实教育成果。在宣传引导上,职能部门要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矫正对象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社区矫正法治意识,积极通过媒体加大对社区矫正法的宣传,在公共场所设立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中心,让社会各界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矫正对象和社会各界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消除部分人对矫正对象的偏见和歧视,增进各界对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