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联向不良广告代言行为说“不”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记者 王鹏)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中国文联16日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向这些不良广告代言行为说“不”。

    公约指出,文艺工作者要坚决抵制以下不良广告代言行为: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人民利益言行的;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违法、违规、不健康广告的;广告代言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在广告代言期间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破坏市场秩序、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索取“天价片酬”的;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抄袭剽窃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破坏自然人文景观风貌的;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行为的。

    按照公约,广大文艺工作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参与广告代言;依据事实对所代言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代言应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提醒,对社会公众负责;遵循行业规律和市场准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文艺工作者,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协调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公开批评、限制参加行业活动等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引导文艺工作者增强法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当前:A1(2021年01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