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有力守护碧水清波
——全国多地凝聚“行政+司法”保护合力督促江河治理新模式

 

    大量违建鱼塘被拆除整改,恢复湿地1700多亩,周边水域重新成为白天鹅越冬的栖息地……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正在逐步恢复。

    这得益于河南省检察机关首倡的“河长+检察长”制——在河长制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凝聚“行政+司法”保护合力,督促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改善的江河治理新模式。

    当河长遇上检察长,碧水清波迎来“检察蓝”,将会产生怎样的“化学反应”?近日,笔者深入河南、安徽、重庆、江西等地检察机关,探访“河长+检察长”制的亮点及成效。

    检察履职新方向新课题

    2018年年底,河南省检察院敏锐把握水利部开展河湖“四乱”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契机,着眼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新职能,主动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办沟通对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动沿黄九省区检察机关、河长办联合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河南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通力协作,推动黄河流域九省区一批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黄河流域“四乱”突出问题有效解决,“河长+检察长”制由此而生,成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服务大局的新方向、新课题。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自民将“河长+检察长”制概括为:在总河长统一领导下,检察长立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的工作定位,以发挥检察职能、协助总河长及河长破解河湖治理难题为主要目标,以建立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协作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游强认为,“河长+检察长”制使河段检察官与河长、河警长一起成为河库管理保护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形成“行政+司法”的保护合力。

    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常盛看来,河长与检察长协同发力,能够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助推河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推进河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因地制宜推进综合治理

    为在更高层面上推进机制改革、扩大机制效应,河南省检察院抓住河南省委深改委征求年度改革事项意见的契机,与省河长办共同建议将“河长+检察长”制纳入重大改革事项。

    2020年9月,《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改革方案》正式印发,由主要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两家协作,转变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全体成员单位全面协作,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益诉讼起诉案件集中管辖等相关配套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

    “‘河长+检察长’制在全省推开后,我们从之前的公益诉讼监督为主,拓展为全面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李自民告诉笔者,随后建立的行政执法和检察办案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问题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机制、联合专项整治机制等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调查协作难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大足区则通过细化完善“河长+检察长”制,精耕“河段检察官”品牌,形成多元化监督、综合化治理、法治化服务新模式。

    游强告诉笔者,河段检察官负责责任河段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通过与11个部门共同签订污染防治攻坚协作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动办案等7项协作机制。

    在着力整合检察资源、为河段检察官充分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大足区强化绩效考核,倒逼河段检察官履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保护,实现多元化监督,推进综合治理。

    其他省市纷纷跟进。江西萍乡市县两级同步落实“河长+检察长”制;安徽滁州检察机关精准实施“23456”工程,推动“河长+检察长”制落地落实。广西、四川、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也开启“河长+检察长”制探索,“检察蓝”的身影与河长逐渐交相辉映。

    执法司法合力成效显著

    近日,滁州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在沙河集水库周边排查时发现,某公司将未经处置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饮用水源,造成下游水体严重污染。

    调查核实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现场检测、立案处理,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对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有力确保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

    “‘河长+检察长’制的有效运行,解决了一批历时久、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黄河生态‘老大难’问题。”李自民介绍说,2019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共受理黄河流域公益诉讼问题线索938件,立案565件,“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收效明显。

    在大足区,河段检察官截至目前共联合河长、河警长开展巡河巡岸91次,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3件,推动治理受污染水源地近9800亩,整治入河排污口235处……兑现了“还大足人民一河清水、两岸青山”的庄重承诺。

    新制度的推行不会总是一帆风顺。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吴雄伟认为,推行“河长+检察长”制过程中,仍存在办案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性极强,检察机关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游强告诉笔者,为此,大足区检察院与高校建立检校合作项目,聘请十多名专业人士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通过“河段检察官+专业人士”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外脑”优势,弥补了公益诉讼监督短板。

    面对困难与阻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破解方法,确保制度落地落实。

    不久前,河南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入选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意味着这一探索得到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肯定。

    “随着‘检察蓝’的持续加入,检察机关将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多法治力量,碧水清波也将焕发出无限生机。”李自民说。

    (《法治日报》 蔡长春)

 

当前:A4(2021年03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