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

 

    新华社济南6月27日电(记者 闫祥岭)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山东省民政厅日前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

    为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同时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要求,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山东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接受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成员担任,并配备若干兼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充分协调社区各类工作资源,例如社区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工作,定期协商解决辖区村(居)民卫生健康需求和问题,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当前:A2(2021年06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