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1日上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政府工作报告获得高票通过。与会议期间审议的草案相比,表决稿修改了92处。其中,多处修改内容事关生育、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国务院研究室综合一司司长刘日红介绍,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并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增加了“学历歧视”和“公平就业环境”等内容,反映了国家对公平就业的重视。(据3月12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而且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就业歧视包括性别就业歧视、年龄就业歧视和学历就业歧视等。显而易见,这具有重大导向意义,吹响了全社会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的冲锋号。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充分就业是安国之策。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实现就业就有了一份工作,也就有了收入,家庭生计就有着落,劳动者个人也就有更多机会出彩和实现人生价值。对国家而言,充分和高质量的就业能够创造社会财富、国家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从法律角度说,平等就业权、公平就业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但在职场中,一些劳动者求职就业时,不时遇到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本岗位只适合男性”“不招女生”“‘双一流’高校毕业”“研究生学历”“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本科”“35周岁以下”……凡此种种“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年龄歧视”等,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就业歧视首入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各地还要不断完善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行为。
面对用人单位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公平就业权,关键是法律要长出利齿,依法治理就业歧视,全社会共同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细化就业歧视标准,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 要强化监管和执法,加大对就业歧视的查处力度,提高就业歧视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