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如今是一个“刷脸时代”,刷脸乘车、刷脸支付、刷脸进入小区或办公场所……因为与虹膜、指纹、掌纹、声纹等生物信息一样,人脸也具有唯一性,且伴随每个人的一生,不可更改,一旦泄露,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围绕“刷脸”引发的争议总是不断,相关事件时常见诸媒体。本期“道德·法制”特别关注刷脸安全,意在警示社会各界:注重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边界、规则、禁忌,以及必须保障人脸数据安全,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环境。
在我国,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早已从公共安全领域扩展到商业领域,甚至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时,也面临着人脸数据泄露、滥用的困扰。
据《上海法治报》3月17日报道,从2021年开业以来,上海多家小超市为防小偷,纷纷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一套设备每天采集量在3000条左右。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司等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多家超市用人脸识别“防盗”
2022年年末,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发现区内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这套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
在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也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
相关超市管理人员向检察官解释,这几年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至于私自利用识别设备采集顾客人脸信息违法与否,超市管理人员表示称自己并不清楚,只想着能减少自己超市的损失,标识别有用心的人,没想过这样的行为是否不妥、是否会引发纠纷,也没想过万一采集人脸数据泄露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
为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普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督促相关超市拆除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该案中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再敲技术滥用警钟
目前,在机场、酒店、银行等场景,人脸识别已经逐渐普及,而在售楼处、商场、超市等地,无感知的人脸识别也悄然兴起,其引发的风波,甚至登上2021年的央视“3·15”晚会,央视记者在全国多地先后调查了20多家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的商户,所到之处,人脸识别信息均被偷偷获取,没有一个商家明确告知,征得同意更是无从谈起。
然而,据法律专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针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如果超市等经营场所没有明示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且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则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行政、民事责任。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使用目的、责任认定等层面,又予以进一步规范。尽管法律之网越织越密,目前看来,实践中的人脸识别应用,仍然存在不规范的做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编制组组长洪延青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脸识别应用不规范的做法,目前常见的情况包括:“无感知被收集”,即进入人脸识别区域却毫无所知,自然人的人脸信息未经任何告知和同意就直接被收集;“一揽子收集”,即将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和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与其他个人信息的授权和处理规则,一同写在隐私政策或者用户协议中,一次性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根本没有对人脸信息处理的选择权;“强迫收集”,即当人脸信息并非产品或服务的必要信息时,强制要求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才能安装或继续使用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既不符合自愿原则,也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有专家表示,任何技术都存在风险,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很大程度不在于该项技术本身,而在于人为应用。因此,相关监管部门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人脸识别在多应用场景中的事中监管,尽早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置。该技术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严密科学的规则来保驾护航,顶层设计应尽快针对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制定各个行业的应用标准体系,以杜绝像商场、超市等以防盗之名擅用人脸识别技术。
在防止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上,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近年来,有声音陆续指出,个人信息维权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大多数人在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会放弃维护权益。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也应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去年7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该省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判决郑某等4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
“期待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那样的做法越来越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检察服务,推动各地商户合法合规经营。”成都市民李先生表示。(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