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不能滥用
关育兵

 

    科技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监控设备就是如此。处处可见的监控设备,为更多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安全感,也为更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也让不少人有了隐私泄露之忧。

    相较于普通监控设备,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其功能更加强大。比如在上海多家超市,其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不仅可以清楚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还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进了一趟超市,不仅脸会被摄像头拍到并记录下来,还会根据表情推测心情,更有甚者,有的超市还会在屏幕上为识别到的人脸打上“小偷”“枪手”的标签。

    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的特性,如果人的生物信息被泄露,会给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其中,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个人生物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

    然而,现实中部分商家在采集信息时,目的并不“正当”,收集行为也不“必要”,有的商家采集人脸信息甚至具有隐秘性,消费者往往不知情。上述报道中的超市就是如此,不仅没有单独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采集人脸,就连最基本的张贴告示,告知店内有人脸识别设备都没做到。因此,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对此,相关超市人员回应“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这不能算合理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时,允许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很显然,超市经营者的初衷是减少自己的损失,谈不上维护公共利益。即便为了抓小偷,普通的摄像头已经能满足需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必要性有待商榷。

    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现象,已经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织密人脸等生物信息保护网,尤其是要将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纳入治安和刑事处罚的范畴,一旦有人非法触碰人脸等生物信息就启动打击程序,减少个人维权代价,倒逼一些商家和个人不敢随意采集个人生物信息。

当前:B3版(2023年03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