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起诉的两家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小店区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两家文身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不是家事,是侵害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成长的大事。”小店区检察院认为,两家文身店店主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但是却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理,法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家文身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家文身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