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不仅是古老城市生命的一部分,也是向世界展示自我的鲜明标识。城乡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展示、传承与弘扬、创新性融合发展,对于塑造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切实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树立正确历史观、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着力推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值得正视的是,很多地方遵循新区开发经验,提倡由车行交通尺度、大型公共空间、密集高层建筑形成的城市空间。此类空间成功激活了城市经济发展等效能,但却影响了城市更新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仅有城市管理者的重视和投入是不够的。因多元主体的参与而必然存在着不同的保护目标、利益诉求,在推动这项工作的同时,也可能产生一定的相互紧张关系,要实现对这些价值目标、利益诉求的调和是极不容易的。而法治能够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决策过程,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目标的协调实现,自然而然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手段与方式。
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立法保护,可以从行为规范、理念引导方面入手,系统高效地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诸多症结性问题,第一,借助于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立法决策过程,有效促进各方共同关注与意见交换,推动形成全社会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更多认同,以及对相关利益决策机制的最大共识,真正将历史文化保护优先的理念植入人心;第二,通过立法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督促政府、推动社会,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特别是在强化规划法定效力、加强部门管理联动、夯实资金人才保障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第三,经过科学论证和协调,有针对性地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街区更新以及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和技术障碍;第四,对多元主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决断”,并明确相关违法行为后果,引导各方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参与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不仅是管理部门“利剑”,更应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社会共识“路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不仅仅是对破坏行为的禁止与惩处,更应建构起城市历史文脉传承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城市历史文化的发展和保护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冷静审慎、长远考虑,带着敬畏之心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