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电老人下楼摔伤物业担责”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 丁家发

 

    事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北京某小区因停电造成电梯停运,家住12楼的张奶奶走楼梯下楼,却因楼道无应急照明踩空受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奶奶诉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奶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按照一般人的认知,小区因停电导致电梯停运,老人下楼摔伤,怨不得别人,物业被判担责有点冤?然而,这起纠纷案的判决,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正是由于物业在小区管理工作上存在疏漏,留下了安全隐患,才导致败诉赔偿。笔者认为,此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警示小区物业必须履行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奶奶家住12楼,由于停电电梯停运,她只能走楼梯下楼去接孙子放学。因楼道内没有应急灯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没有亮,在下楼过程中张奶奶一脚踩空跌倒滚落,后被救护车拉往医院并住院20余天。在此情况下,大多数业主都会自认倒霉。但张奶奶认为,物业公司应负责包括楼梯间以及照明在内的公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公共楼道空间的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应有服务,导致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冤枉,因为案涉住宅楼是1999年建成的,建楼时并未设计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是由于停电才不亮的,物业与张奶奶摔伤无关。张奶奶摔伤是其自己不注意造成的,在明知当天停电的情况下,下楼梯时更应谨慎注意。案件第三人电力公司则称,供电检修提前张贴了停电检修通知,已通知了物业服务企业,检修行为没有造成张奶奶损失。可谓“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都不愿意担责。

    那么,到底谁该担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维修、养护、管理楼梯间的义务,导致楼梯间内光线昏暗原告摔倒受伤,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张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时自行下楼,其应能预料到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照明,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2.1万余元。物业公司为自身管理上的疏漏“买单”,一点也不冤。

    这起纠纷案的判决,无疑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一方面,警示物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做好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等义务,尽可能消除小区内各种安全隐患,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不完善或缺失,或因公共安全隐患导致损失的,不要自认倒霉,应当像张奶奶一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物业公司等责任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当前:B4版(2023年09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