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数治”与“法治” 助力新时代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 汪涛宁 胡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并指出“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数字中国建设开始提上日程,不仅推动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也促使政府治理模式向数字化方向进行转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在数字化浪潮的背景下,“数字建设”与“法治建设”的深刻交融与变革。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厘清“数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推进数字法治在规范中日益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推进合作型政府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由政府、企业与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推动政府、企业及广大公民在基础数据上互联互通,统筹推进数治与法治。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可以打通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和市场主体的信息孤岛,推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合作型数字治理模式。合作型的数字政府建设,围绕公共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在公共数据的供给主体(政府)、需求主体(公民)与技术支撑主体(企业)之间建立更加广泛与更加深刻的关系,促进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

    对于数字化时代的政府而言,相关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都应当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广泛的公共服务,为公共风险的有效应对提供支持,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新格局。在数字时代,作为用户的广大公民,其潜在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会倒逼政府进行行政体制的变革和创新,积极拓展行政机关的空间。借助新兴的数字化平台,政府与公众的交流及互动模式也会发生变化。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统筹推进要展现出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既要建立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交流渠道与机制,又要推动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质性参与。通过科学、合理的正当程序设置,促进覆盖决策、实施、监督、评估与反馈等方面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思路。在数字化时代,法治政府的建设应更加积极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数字中国的建设,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向前发展以及相关潜能的充分释放,需要社会治理的目标更加精准,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更加高效。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的手段和任务也应当有所创新。经过数字化的赋能,会使政府同公民的交流越来越高效、畅通,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随着公民社会向政府的信息反馈越来越便捷,有利于推动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民主化进程,实现更大范围的人民当家作主。随着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交流机制逐渐完善,首先,会使公民的相关需求能够充分且及时地表达,使公民的需求成为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出发点,保证立法和政策的开放性,彰显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第二,由于公民参与了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制定,后续的推行也将更容易得到公民的大力支持。第三,公民的诉求将会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数字化平台的广泛运用,能够有效提升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沟通效率,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效能。

    强化个体权利保障。非现场执法、自动化行政等新型行政行为的广泛出现,使得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数字化的行政权行使方式,使得行政机关的治理从以事务为导向,向以公民为导向进行转变。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统筹推进,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地位的价值导向,不断朝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层面迈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统筹推进,应当以法治为保障,在公共数据的搜集、使用、推出以及算法规则的制定等方面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通过法律规范和制约数字权力。在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中,恪守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本精神,确保数字政府建设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和运行。要利用数字化技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进行优化,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二,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数字权利。包括共享数字化技术带来的红利以及有效控制数字化技术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并不断强化公民参与的实效,真正实现数字正义。

    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统筹推进,应确保数字技术服务于公民的基本理念。既要发挥数字技术在推进数字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又要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可能带来的技术风险、社会风险等进行充分的评估与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数字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统筹推进,应更加注重公平普惠。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数字政务平台,推动更大范围的数字公共产品供给,尽可能减少数字化带来的权利分配鸿沟,并利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的数字素养,促进数字红利享有的公平性与普惠性。(作者汪涛宁系北京市法学会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助理研究员,作者胡潇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员额法官)

当前:B2版(2024年03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