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益诉讼成为“霸王条款”的照妖镜
◎ 张淳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霸王条款”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判决,支持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全部诉求,判令被告制定的“霸王条款”无效,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日常消费交易中,“霸王条款”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条款,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这一问题深受社会诟病。事实上,我国法律早已对“霸王条款”说“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然而,“霸王条款”现象仍屡禁不止,成为消费领域的老大难问题。2022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87.88%的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而超七成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条款后,仍会选择继续交易。这主要源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往往被迫同意格式条款内容,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在默默忍受的同时,大多数消费者也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向经营者维权,这导致经营者肆无忌惮,“霸王条款”现象愈演愈烈。

    面对这一现状,各级消协组织应积极履行职责,扮演好消费者的“娘家人”角色,运用法律武器挑战“霸王条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实施时,就以立法形式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广东消委会为例,近年来,该组织先后针对食品安全、共享经济、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民生热点领域,提起了17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显著效果,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期待各地消协组织能够勇于动真碰硬,瞄准消费者的急难愁盼,充分利用公益诉讼这一“利器”,使其真正成为“霸王条款”的照妖镜,让更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被依法叫停。

 

当前:A3版(2024年08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