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
编辑点评:“教不严,师之惰。”“玉不琢,不成器。”学生犯错,教师理应积极管教,不管不教是对学生的耽误,也是教师的失职。当说服、教导没有效果时,教育惩戒就是教师履职的必要手段。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家庭对犯错孩子过度庇护、动辄举报老师“体罚”之下,不少教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导致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现象较为突出。当教师出现管教无力感,甚至对犯错学生束手无策时,学生如何能做到懂敬畏、明对错、知底线?这也不利于教师维护教育秩序和立德树人。
为回应社会关切,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包括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既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又规范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此次,“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被写入相关文件,这是再次为教师正当履职、积极管教撑腰。
当然,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行事,应是基于教育目的而惩戒,针对的对象应是违规违纪学生,不得实施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等行为。教师手持“戒尺”,应做到眼中有光、心中有爱,让教育惩戒既有尺度也有温度。学校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监督力度,以保障不突破《规则》划定的禁区和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