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作出了一系列深刻而精辟的重要论述,进行了系统的哲学阐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这不仅揭示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也体现了对二者辩证统一关系的科学把握,为准确理解二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明晰改革与法治相统一背后的理论逻辑,有助于准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有效运用改革与法治协同推进的策略,对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理论逻辑。对立统一规律,亦即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规律,深刻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源泉与根本动力。理解对立统一规律需要把握三个基本要点,即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改革与法治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揭示了矛盾的基本属性。首先,改革与法治二者具有同一性。改革与法治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一方面,改革与法治相互依存,共存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另一方面,改革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就是二者同一性的重要体现。其次,改革与法治具有斗争性。改革本质上强调“破”和“变”,而法治则着重于“立”和“定”。正确理解和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改革与法治的协调发展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实践表明,“定”与“变”的关系往往呈现出矛盾与对立的特征。以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为例,现行法律规定对其予以明确保护,但在改革进程中,为了实现立法的创新与发展,可能需要对这些既有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调整。这种调整虽以立法形式推进,却可能与原有的权利保护格局产生冲突。因此,如何在改革性立法中协调这种“变”与“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对既有权利和利益的“破”与改革性立法的“立”,是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存在于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过程中。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揭示了在改革与法治统一过程中矛盾的存在状态。一方面,矛盾存在于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过程中,每一项具体的改革性立法与所对应的改革事项均构成一对特殊矛盾,即事事有矛盾,而这些矛盾也各具特点;另一方面,每一项具体的改革性立法与所对应的改革事项内部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不同时间产生的矛盾也不同。而无论是改革事项内部的每一环节,还是改革性立法的每一条款都存在着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重要方法论。因此,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首先需深入剖析拟改革事项与相应法治框架之间的潜在矛盾,同时充分评估改革与立法的条件是否成熟以及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其次,要细致研究每一项具体的改革性立法条款与所对应的改革事项每一环节。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逐一化解这些特殊矛盾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相应地,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在持续解决具体矛盾的过程中,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阶段,最终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准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相统一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明确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显然,科学立法是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关键。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客观现实的变化,改革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方面不断推进,一些法律的适用性可能会有所降低。因此,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基于基本国情,适应改革的客观需求,统筹立法、修改、废止、解释和编纂工作,从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化解改革的“变”与法治的“定”之间的斗争性,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科学立法推动改革与法治统一的关键在于确保重大改革依法进行,并及时将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对于一些实践条件尚未完全成熟、需要探索性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授权。而对于那些经过实践验证、已被证明有效的改革措施,应当迅速将其转化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推动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进一步促进改革的深入发展,确保改革能够取得实质性成果。
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并辩证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这体现在既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也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挥其在消除障碍和巩固成果方面的关键作用。通过法治手段,最大限度地凝聚思想、价值、制度与行为的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应运用法治思维与方法,强化法治的引领作用,确保改革举措有法可依,及时将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使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关键环节的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当前,法治领域仍面临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尚未完成。因此,新时代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的改革,破除制约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具体来说,应深化立法体制改革,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完善公正执法与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法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通过这些举措,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作者单位:凉山州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