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火车刷票软件是服务神器还是网络“黄牛”

  又是一年一度的春运,火车票牵动着亿万人。近来,多个知名互联网旅游公司,纷纷推出刷票软件替客户抢票,被质疑涉嫌倒卖火车票。
  那么,在火车票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刷票软件到底是服务神器还是“网络黄牛”?记者就公众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

        焦点1
        抢票软件制造消费者机会不公?
  对于公司收钱帮忙抢票的行为,有人叫好有人质疑。
  赞同者认为,旅游公司提供服务,公司赚钱客户省事,你情我愿。东莞市民陈先生说,现在很多人都通过携程等平台买票,有人收个十块二十块钱帮忙买票可以接受。
  而反对者则将这类行为称为“网络黄牛”,认为正是这些网络黄牛的存在,让个人通过12306等官方平台购票越来越难。记者遇到卢汉时,他刚刚在一家网络平台上下单订票。因为回家的路线属于热门路线,春运期间买票一直很难,为了增加成功率,他购买了平台搭售的保险。卢汉说,12306网站的访问承受能力是有上限的,如果大量的公司不受节制地接入,到一定程度后个人也只能被动依赖这些平台了。

        焦点2
        收钱代刷火车票算不算“黄牛”?
  收钱代刷火车票是否属于倒卖车票的“黄牛”?记者采访铁路、公安、法律方面的人士,发现各方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铁路部门对抢票软件多持反对态度。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运营部副主任黄欣说,12306一直在努力改善旅客购票体验、确保购票公平。今年在非热点车次不再使用验证码的同时,节前北上广去往成渝、湖南、湖北等地的热点车次,仍然需要使用验证码,增加“黄牛”恶意抢票的难度。一名铁路系统干部告诉记者,抢票软件看似方便,但会扰乱正常的购票秩序,尤其是短时间内的巨大点击量,容易冲击12306网站的运行。
  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瑛峰认为,如果为个人购票目的而使用抢票软件,从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收取“服务费”从中牟利,且达到一定数额,就应认定为倒票。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黄牛”倒票应按照倒卖车船票罪或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也有观点认为,收钱代刷火车票能否入罪值得商榷。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怀胜认为,对“技术黄牛”的行为,目前刑法还难以规制。第一,这种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技术黄牛”是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赚取代购费,和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第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有商榷余地。“技术黄牛”客观上是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但未必达到刑法处罚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也需研究。
  有些人认为,刷票行为即便不构成倒卖车船票罪,也应被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然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说,倒卖车船票罪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上是特殊罪与普遍罪的关系。如果倒卖车船票罪不能成立,就必然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公安执法也处于模糊状态。天津铁路公安一民警告诉记者:“这两年,天津铁路警方没有处理过网络抢票这群人,因没法定性为倒卖。只处理过在火车站排队帮人买票收手续费的,不过也是转给工商部门处理。”

        焦点3
        “收钱代刷”该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非铁路运输企业者代售火车票,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但每张最高不得超过5元,并须出具专用发票。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说,火车票是属于有管制性质的紧俏公共资源,平台收钱代刷实际上是一种代购行为,也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如果平台没取得资格,那至少是非法经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鼎说,网络刷票是预约代购式行为,与之前的囤票式行为,样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现行对倒卖车船票罪的刑法认定是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的。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规定有其落后性。互联网的放大功能,使得代购票行为很容易突破票面金额及票数量的规定,有导致刑罚执行过度的危险性。在是否入罪的问题上既要考虑行为后果,也要考虑情节严重不严重。
  记者了解到,各地对收钱代购的处理也有不同。2013年广东佛山一对小夫妻因收钱代刷火车票,被铁路公安部门查处。2016年12月,广东中山一家商铺因利用网络帮人刷票,每张票收几十元到上百元的“好处费”,也被警方查处。但对于公开收钱代刷的网络平台,目前尚未有警方查处的公开案例。
  受访专家均认为,相关部门应对此及早做出明确解释,厘清问题。(新华社广州1月4日电 记者  吴涛 杰文津 樊曦 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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