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通过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他山之石
  每天接连不断的推销电话、短信,甚至上午买车,晚上就有保险公司找你……个人信息的泄露给很多人增添了不少烦恼。在我国,自2013年启动立法进程以来,历时3年调研,《电子商务法(草案)》于2016年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亮相,并于2016年12月25日进行了首次分组审议,可以说,此草案加大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对此,本报1月5日A3版亦有法律人士解读。然而,在数字时代,其实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在各国都是个难题,各国也为此制定了许多法律,并在日常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德国:
  德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走在了世界前列,早在1970年,德国的黑森州就出台了数据保护法,为全球开辟了一个新立法领域。紧接着,1977年,联邦政府出台了适用于整个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约束范围包括电子通信、互联网等领域,旨在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
  在政府内部,《联邦数据保护法》要求设立“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监督政府机构在保护个人数据方面的行为。在联邦层面以外,德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数据保护专员,以类似的方式监督各州政府机构的行为。
  除《联邦数据保护法》外,于2004年生效的德国《电信法》也涉及电子通信领域的数据保护。这些相关的法律对互联网、电子通信等领域中个人数据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还提出设立专职信息保护人员的建议,较好地维护了德国社会的信息安全。
  根据《联邦数据保护法》这部法律,收集、处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按照法律规定,信息所有人有权获知自己哪些个人信息被记录、被谁获取、用于何种目的,私营机构在记录信息前必须将这一情况告知信息所有人。
  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而获取、处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经信息所有人书面同意,而非法获取或不再需要的信息必须删除。
  一旦有人因为非法或不当获取、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而对信息所有人造成伤害,就要承担责任,被处以罚款;如因违法获利,罚款应超出获利金额。如果有人认为某个机构在收集、处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都可以找到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2009年《联邦数据保护法》修订版生效后,不少企业也开始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措施。
  美国:
  美国从2010年起开始尝试推行《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草案)》,希望建立一个“允许用户在线交易时创建可信身份”的系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这其实就是建立一种“身份属性供应商”渠道,犹如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当用户在网站进行登记、注册时,不需要直接向网站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而是由第三方提供身份证明,这样就减少了网络公司对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保管,无疑降低了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个过程中,网站实际上只需提供一个公共接口,让“身份属性供应商”的信息能够接入,为用户提供身份验证即可。
  意大利:
  总体来看,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由一般法和相关部门法组成。
  一般法即2003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典》,该法典旨在落实欧盟95/96数据保护指令,并取代了1996年通过的《数据保护法》。除法典之外,意大利没有数据保护的特别法,但是在一些特定的部门法中包含了与数据保护相关的内容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941年第633号法令通过的《版权法》,该法令提供了版权保护规则;《劳工法》,该法中规定了若干对雇员数据保护的条款;2003年第70号法令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该法明确建立了电子商务领域使用的数据保护强制性规则;2005年第206号法令通过的《消费者法典》,该法典主要设定了涉及消费者数据保护的规则;2008年第81号法令,该法令对在车间作业的健康和安全相关数据问题做出了规定。
  
  (综合央广网、《国际先驱导报》、《环球时报》)
当前:A3(2017年01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