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向科技奖励不端行为“亮剑”
        提名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纳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8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强化监督惩戒机制,向各种科技奖励不端行为“亮剑”,用诚信筑牢科技奖励的基石。
        《办法》在“提名”“法律责任”等章节,明确了申报单位、个人、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奖励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情节较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向社会公布,并自撤销奖励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新华社 刘邓)
当前:A2(2018年08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