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
段红霞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经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方法哲学的吸收、继承,以及在进一步运用马克思思想的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点的再创新这一历史发展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法律观点的智慧的结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引进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并从国情出发进行了创新和阐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轨迹

    马克思主义最初的法学思想从萌芽、发展直到形成完整的思想体系,历经了四个重要的历史阶段,这四个阶段也反映了马克思的人生轨迹。

    第一个阶段,是马克思理想主义思想和理性主义思想的萌芽发展阶段,是马克思从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前期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马克思从主观唯心主义,转变至受黑格尔法哲学的辩论方法影响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但这一阶段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还带有唯心主义的色彩。

    第二个阶段,是马克思进入《莱茵报》后期到《德法年鉴》创办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受到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法律观点的影响,他对自己之前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并比较科学地把握了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开始萌芽。

    第三个阶段,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思想正式形成。这一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了他们合作创作的生涯,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产生,它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使法学的理论建立在了现实的基础之上。

    第四个阶段,《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法学已经作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出现在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中。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写的《共产党宣言》不仅标志着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形成,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正式诞生的标志,它不仅极其鲜明地阐述了马克思历史唯物法学思想的世界观,还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使命。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萌芽、发展到成立,它让法学建立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使之成为了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也是一门开放的思想体系,使得我们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研究中得以有机会对其进行探讨、创新。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就是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知识本土化,使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适应中国国情,成为能够解决中国本土实际问题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进入中国已经一百余年的时间,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传播的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又经历了建国初期曲折的发展阶段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新阶段。中国不断吸收和发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观,分别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律观、邓小平理论法律观、依法治国法律观、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第一次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理论创新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新中国法律制度进行探索的智慧结晶,这一次创新形成了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体系的形成有两个历史阶段,一个是新中国建立前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第二个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艰难探索时期。毛泽东在1912年的《商鞅弃木立信论》这篇文章中就曾探讨过法律问题,他青年时代的法学思想为他今后的法律实践埋下了伏笔。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已经有了雏形,最关键的人物是董必武和毛泽东。新中国成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又形成了新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学思想,最终成为毛泽东思想的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第二次创新。1978年改革开放后,邓小平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学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对中国法律进行整改的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他在中国的法制方面提出了种种新的设想和理论观点,形成了以邓小平理论为基石的法学思想和法制理论体系。在这一思想理论体系中,到处都体现着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利益为归宿的根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第三次创新。自1989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代表的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意味着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在这次创新中,将依靠法律来治国这一观点融合进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去,体现了中国坚定走向法治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决心。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第四次创新。2002年11月以来,以胡锦涛为代表的领导班子强调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并且首次在法学思想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本主义的法治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新的创造,更加体现了法治中国的理论精神。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第五次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现代中国从“法制”到“法治”的必然发展

    “法制”与“法治”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不同。一般意义上,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指“法治”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在我国法律的应用和实践中,我们通常把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概括为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它实际表达了一种在现代社会中需要的更多的是“法治”而非仅仅是“法制”的观念。

    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法治观”表述了真正的民主是人民的民主,就是人民要当家做主,就是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国家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过程,我国法治的发展过程也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代中国法治的特点主要在于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而最能反映这一特点的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不断顺应时代发展进行完善和改进,也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人民治理”的最好表现。在国家层面上,将权利交到人民群众手中的最重要的政治制度当然就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的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观念也在不断地提高和进步,先进理念不断输入,“法制”向“法治”的不断迈进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这种转变也是21世纪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对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进程中问题的反思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人治”历史的国家,在数千年的皇权社会、人治观念中成长起来的国度,必然有着法律认识上的固定观念,这种惯性不可小觑。法治化的过程是法治排斥人治的过程,所以人治的惯性会持续不断地对法治产生阻碍和防抗,甚至产生破坏作用。不论是法制还是法治,它们进入我国的时间都太短,所以在民族传统、经济基础以及国民法制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制化进程都一直步履维艰。虽然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传播和实践已经颇有成效,但这仅仅是就整体而言,如果要就其中的法律来谈,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实际还比较粗浅,还没有完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完全转换。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实现将在今后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

    在法治不断现代化的进程中,人对法治的影响其实是最大的。人民作为一个国家的主人,他们对法治的理念、认识及贡献都会从根本上影响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进程。如果能够将“把法治当成一种工具”转变为“把法治融入人民的日常生活理念中去”,通过强化公民的法治观念,形成一种社会生活的内在气质,相信我国的现代法治进程将不断加快,从而焕发出新的生机。

当前:B2(2020年12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