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不断提升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福建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办法》是福建省制定的首部慈善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结合福建本地实际,就如何能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在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服务和信息公开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慈善募捐和捐赠方面,《办法》明确,慈善募捐应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针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在慈善服务和信息公开方面,《办法》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救灾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办法》提出,要加强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办法》积极推动慈善数据共享,提出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

    (《慈善公益报》 杜超)

当前:A3(2021年05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