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车”城市交通和环境治理的顽疾怎么治
杨阳

 

    车辆残损、车胎干瘪、车漆脱落……这样的“僵尸车”已渐渐成为城市新型垃圾,也是城市交通和环境治理的顽疾。

    “僵尸车”成新型垃圾

    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这些车一停就是大半年,我们住在这里的居民自己的车都没有车位停,经常要停到路边,堵塞交通还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春节刚过,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的居民致电媒体反映,翠竹园社区谢家巷有“僵尸车”长期侵占社区公共停车位,给附近居民停车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希望有关部门能予以治理。在翠竹园社区服务中心旁边占地面积不大的公共停车场里,就有4辆“僵尸车”,挡风玻璃上都只有2019年度的年检标志,也没有留下任何关于车主的联系方式。由于长时间的停放,4辆车都蒙了一层厚厚的灰尘,车身锈迹斑斑,破败不堪,车轮处还长了杂草,车胎大多已经没气。其中一辆车的左前门玻璃被损坏,里面堆满了垃圾。

    社区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僵尸车”侵占公共停车位的事情社区一直很关注,并在2021年联合交警部门处置并拖离了一批“僵尸车”。2022年春节前夕,也邀请交警部门来现场查验,由于这几台车还没有到报废期限,所以暂时也没有办法处理。下一步,社区将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尽快出台解决办法,让公共停车场真正做到物尽其用,为民所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海波认为,“僵尸车”一方面侵占了社会本已紧张的公共资源,加剧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对社会公共资源造成浪费;另一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比如破旧车辆降解物对环境会造成影响,停放在小区道路上可能影响居民通行,还可能会影响消防、救护车辆通行等。

    法律界定并不明晰

    现实治理尚存难题

    实际上,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关注到城市“僵尸车”问题,并就此展开专项清理活动,但“僵尸车”仍然屡见不鲜,背后原因何在?

    黄海波分析称,形成“僵尸车”的原因有很多:如车辆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未及时进行报废;如车辆被盗抢后,犯罪分子随意将车遗弃,原车主也不知道车辆下落;如车主失踪或死亡后其车辆长期被遗忘;如一些车辆因为转让未办理过户,购买的车主嫌麻烦不愿意将应报废的车辆进行报废等。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宣传科科长孙晓彤发现,“僵尸车”中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占比较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私家车的使用年限并无限制,但是若车辆连续3年脱审,就应强制报废,不过强制报废返还的金额较低,且需要强制报废的车辆如果不进行报废,对于后续购买新车入户没有任何影响,这或许是导致大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成为“僵尸车”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并非所有“僵尸车”都可以被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据孙晓彤介绍,目前对于“僵尸车”并没有一个官方明确的界定,所谓的“僵尸车”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定义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需要对“僵尸车”进行分类讨论。“有的‘僵尸车’属于违停状态,这种情况下交警可以直接进行执法。还有的‘僵尸车’停放在停车线内,甚至有些还在交停车费,只是一直不使用车辆,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的。”

    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为例,孙晓彤说,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于其停放是否合法合规并未进行相应规定。

    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看来,治理“僵尸车”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很难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僵尸车”车辆在交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一般是车主在购车时预留的,但车主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二是受限于处理“僵尸车”的程序和费用,比如有些车辆几经易手,已经无法证明车辆与实际所有人之间的权属关系,导致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处理。

    黄海波则认为,车辆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处置“僵尸车”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冲突,两者的界限不好把握。如果处置不当,则可能会损害公民私有财产权利,因此开展清理活动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

    完善立法加强认定

    多措并举联动治理

    助力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建设,聚焦城市管理新颜值。针对“僵尸车”治理难题,一些地方出台了更细致的政策措施。

    日前,保定公安交警组织专门力量对主城区道路“僵尸车”进行了拉网式排查。2022年元月至今,共发现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僵尸车”18辆,逾期未检验未达到报废标准且长期未使用的“僵尸车”80辆。

    保定公安交警提示这些“僵尸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迅速自行对车辆进行清理。对拼装、报废或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对盗抢等涉案车辆,及时移交相关办案单位处理;可以联系上车主的,要求车主将违停车辆限期驶离;对一直联系不上车主的车辆,依法拖离现场,集中保管。对于那些车主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或者是无主车辆,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采取报废、解体处理。

    “但集中保管后又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孙晓彤说,“一是集中保管会产生费用,而这笔费用现阶段只能由交管部门承担;二是若停放时间长导致车辆自然灭失,而这时车主前来索要车辆,执法人员就可能处于两难境地,甚至面临索赔。”

    今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对废弃机动车的处置作出规定: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场所(如广场、道路空地、绿地等)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僵尸车”按照违停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放场所进行停放,再按规定处理。对于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僵尸车”,由物业服务者、业主委员会等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报告有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置。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规定,占用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停放废弃车辆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处理,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及时报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依法处理。

 

当前:A4(2022年02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