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托起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 杨维立

 

    1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作工作报告。报告提到,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引发公众关注。该起案件中,劳动者李某起诉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等劳动报酬,李某主张的加班内容为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某公司则认为这不属于加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该起案件不大,但是意义却不小。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让很多原来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为用人单位打破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的界限提供了可能。

    事业发展,关键在人。大量案例表明,让员工下班后陷入随时在线、随时回复、随时响应的状态,不仅使得员工身心俱疲,精神状态不佳,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挥人的积极性,实现良性发展。对此,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该“隐形加班”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彰显了司法为民情怀和法治温度,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然而,现实往往错综复杂。比如,劳动者下班后,在家通过社交软件处理工作事项,到什么程度算加班?加班时长又如何界定?对于此类问题,不仅是许多劳动者不清楚,不少用人单位其实也搞不明白,由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和诉讼。为此,需要各级法院发挥能动作用,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作出公正判决,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为社会大众提供行为标准和价值指引。该“隐形加班”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北京三中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有力托起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该案例被写入法院工作报告,亮明了司法机关的态度,给常态性“回家加班”划出法律红线,为劳动者“撑腰”,并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提供行为指南。如果用人单位确需安排劳动者“隐形加班”,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要通过平等协商,取得劳动者同意。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更不能让劳动者忍气吞声、“吃哑巴亏”。“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每一个司法案例都是公平正义的现实写照。将“隐形加班”案写入法院工作报告,不仅是为北京和其他地方的法院办理此类案件作出指引,也是在鼓励激励广大法官干警鼓足干事创业精气神,锐意开拓进取,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B4版(2024年03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